北京市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eijingshihuairouqurenmindaibiaodahuichangwuweiyuanhui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2020-04-10

2020年4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依法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委会。专委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专委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领导。

专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定和行使职权。

 

第二章  专委会的组成

 

第四条 专委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和委员5—7人组成。其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区人大代表中提名,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任免专委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各专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常委会会议通过,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条 专委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专委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予以公告。

专委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专委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条 各专委会主任委员主持本专委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专委会主任委员出缺时,可由主任会议确定该专委会的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待下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新的主任委员为止。

第七条 各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聘请专家顾问。

 

第三章  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专委会有关的议案。

第九条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条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并提出是否进行质询的审议意见。

组织实施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议常委会交付的特定问题调查案,并提出是否进行特定问题调查的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专委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职责分工,每年第四季度向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建议。

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开展执法检查时,应成立执法检查组。完成执法检查后,应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向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和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有关专委会应组织跟踪督查。

第十四条 根据职责分工,每年第四季度向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

在常委会听取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前,相关专委会应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向常委会报告调研情况。专委会应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督促报告机关形成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委会认为常委会有必要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的,应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拟订决议或决定草案。

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或决定后,有关专委会应组织跟踪督查。

第十五条 根据职责分工,初步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 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的执行和调整、预算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决算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并拟订相关决议草案。

其他专委会参与本专委会对口联系部门相关预算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等事项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审查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移送的区人民政府、镇乡人大报送备案的与本专委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督办由本专委会对口联系部门所承办的代表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检查相关答复意见、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单独设立监督议题,组织对本专委会对口联系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或者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活动,并向有关部门就相关工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条 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专委会等部门组织开展与本专委会有关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立法调研、法规修订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加强同选民的联系,听取与本专委会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专委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专委会成员应按时参加本专委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三日前,需将关于会议召开日期及议题的通知和有关材料送交专委会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出席会议;可以邀请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专家顾问到会发表意见;可以要求与议题有关的“一府一委两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会议的表决采用举手或按表决器的方式,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专委会会议表决事项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

 

第五章  专委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办公室,既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也是专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各专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本专委会会议、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等日常工作,为专委会成员查阅有关文件、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专委会办事机构要做好本专委会与其他专委会和与本专委会工作相关的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各专委会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专委会工作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