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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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聘任办法

作者: 2020-04-10

2020年4月10日北京市怀柔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顾问的专业优势,不断增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能力,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精准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顾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选聘的,在法律法规、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建设、民生保障以及“三农”工作等领域从事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在履行职责时,邀请专家顾问就某一议题或议案的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性进行研讨、论证、评估、审查等活动。

第四条 聘任的专家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无不良工作或行为记录;

(三)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或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

(五)法律方面的专家顾问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或8年以上司法业务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专家顾问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家顾问在聘任期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区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区人大专委会及其成员、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就工作中涉及的相关专业问题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对区、镇乡人大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三)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专业性事务。

第六条 专家顾问在聘任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及时获取有关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信息;

(二)查阅与咨询内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受委托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相关调研;

(四)应邀参加相关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及各类会议等活动;

(五)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工作条件;

(六)按照服务量或者参与咨询工作的次数获取适当劳务报酬。

第七条 专家顾问在聘任期内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参加活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提前向所属区人大专委会的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理由;

(二)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与某项具体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提前说明并主动回避;

(四)遵守工作纪律,对获知需要保密的内容以及咨询事项中尚未确定或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以专家顾问身份从事与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自觉接受所属区人大专委会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区人大各专委会可根据分管领域选择1-5名专家顾问,或者根据工作需要临时选择专家顾问。

第九条 专家顾问的选聘程序:

(一)由区人大各专委会拟定本专委会所需专家顾问的初步人选名单;

(二)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形成本专委会所需专家顾问人选名单(草案);

(三)专家顾问人选名单(草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专家顾问聘任期原则上与区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从聘任之日起至本届区人大常委会届满时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可以调整或者增聘专家顾问。

调整或者增聘专家顾问按照本办法前述条款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应解除专家顾问聘任关系:

(一)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个人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个人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丧失相关执业资格的;

(三)1年内,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交办工作任务的;

(四)泄露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宜再担任专家顾问的。

第十三条 解除聘任关系,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特殊议题或重点调研的需要,区人大专委会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可以临时聘任与议题或调研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

由承担议题或调研任务的区人大专委会与临时聘任的专家顾问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各专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本专委会专家顾问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专家顾问的日常管理和咨询工作方式等事宜,由所属区人大专委会制定具体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区人大专委会每年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本专委会专家顾问的履职情况。

第十六条 专家顾问的工作报酬,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核发。

专家顾问咨询活动经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应当认真分析、研究专家顾问提出的咨询意见,并作为形成相关决定、决议或者议案、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