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柔人大》数字报
打击取缔非法集资 保证群众财产安全
——访区人大代表怀柔公安分局泉河派出所副所长郭浩峰
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此类犯罪严重危害我区金融秩序,损害群众的财产安全。区人大代表怀柔公安分局泉河派出所副所长郭浩峰,在区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了“关于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类门店”的代表建议,此项建议已列为今年的重点督办建议。近日,本报围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门店的建议,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建议落实情况等采访了郭浩峰,了解了我区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保证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情况。
记者:区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了“关于打击取缔非法集资类门店”的代表建议,请问您提出这个建议的背景是什么?您做了哪些方面的调查了解?
郭浩峰:近年来,我在公安工作中发现,我区部分地区存在着打着投资项目等幌子,进行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门店。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陷入了被骗陷阱,使群众遭受大量的经济损失,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继而引发群众上访维权等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我在基层派出所工作多年,在日常接处警过程中也发现很多群众是因为非法集资被骗,来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我发现集资类诈骗不仅体现在日常接警过程中,而且还出现在了很多公安机关异地协作当中,外地公安机关打掉一些非法的网络P2P投资平台或者实体店平台后,会将我区被骗群众名单发至我们基层派出所协查取证,我发现很多我区大量群众通过种种渠道在不正规的平台,进行了大量的投资,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看到这些血淋淋的教训后,我觉得作为人大代表应该出一份自己的力量,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能力,让更多的群众能够擦亮眼睛,识别非法集资及各类集资诈骗,保护好人民群众“钱袋子”。
记者:非法集资诈骗的形式和特征都有哪些?其危害性都是什么?
郭浩峰:要了解非法集资诈骗的形式,我们就要看法律是怎么定义集资诈骗的。刑法中解释集资诈骗罪应当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具体为: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通俗的说这也就是我们经常看到在大街上发放投资类的宣传单、门店中听课赠送礼品等一系列形式对投资人进行宣传并且洗脑。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大部分集资诈骗都是高额返利为诱饵,一些群众面对高额回报,失去了理性,禁不住诱惑,投入了大量的资金。4、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5、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嫌疑人一半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例如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所谓的项目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项目。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其中“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我区近两年也出现了投资受损群体上访维权的情况。
记者:我区群众近几年在非法集资方面上当受骗的情况如何?发现上当受骗后是否能够及时追回财产损失?
郭浩峰:近年来我区集资类诈骗时有发生,举例来说在我参与侦办的一起非法集资类案件,一嫌疑人在我区一居民小区中,以筹集资金开启项目为由,对群众承诺投资后高额返利,并雇佣了多名业务员,通过发传单、上课介绍项目、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宣传,后我区受骗的群众又接连发展自己的亲友,导致群众受损金额达100余万元。由于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人员较多,相应的资金分配也就较为复杂,在追赃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资金追回难度较大的问题,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具体数额。
在破获非法集资案件的时候,通常会经历较长的时间,这段时间内资金的流向范围较广,很难及时有效的追回。另外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多情况都是一些受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还抱有一定的希望,因而报案不够及时,导致犯罪嫌疑人能够有较为充足的时间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从而给后续的追赃工作造成较大的困难。虽然在追赃减损工作中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公检法三个部门也一直都在建立健全追赃挽损机制,持续深入推进此项工作,加大案件追赃挽损力度,全力挽回群众损失。
记者:对于非法集资诈骗,公安机关都采取了哪些打击措施,取得了哪些方面的成效?您作为公安系统的区人大代表,应该发挥哪些作用?
郭浩峰:近年来怀柔公安分局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最大化的挤压涉案门店的生存空间,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一是持续开展“经常扫”行动。针对涉及理财类投资的门店,做到“真管真理”。在严打整治的高压震慑下,社会面上“明目张胆”的门店基本归零。怀柔公安固化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办等部门联勤联动快反机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常态化开展“三清三个一批”等社会面综合清理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处置可疑门店、会所,让该类门店在明处不敢开张营业,在暗处无处藏身。
二是持续开展“再宣教”活动。既要针对重点受骗群体开展针对性宣传,戳穿骗局,谨防群众上当受骗;又要围绕公司门店开展法律风险点宣传,对经营者讲明利害关系,“长期经营下去最终只能落得资金蒸发、锒铛入狱的结果”。
三是突出“打关键”化学效应。通盘审视“集资”类诈骗案件,业务员是罪魁祸首、关键环节。找准、打狠该类群体,及时斩断违法犯罪链条和发展蔓延触角。
怀柔公安分局统筹考虑政治效果,在前期采取“宣、挤、关、打”措施,已初见成效,实现了我区“三纵十横”大街各类理财门店基本消失的良好局面。
作为人大代表,我想尽我的微薄之力,继续深入的调查研究我区涉及有可能侵害群众财产的领域,倾听民声民意,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议案,对金融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予以监督并提出建议。同时作为一名公安系统的人大代表,我要结合公安工作,积极地向组织汇报,认真研究制定打击、清理非法集资诈骗的措施方案,并在下一步会同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动防范集资诈骗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群众知道什么是集资诈骗,让群众远离集资诈骗,避免群众受到经济损失,切实完成好人大代表为人民的职责使命。
记者:怎样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预防上当受骗?
郭浩峰:经过近五年我区发案的数据显示,我区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的发生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发案趋势虽跨过峰值仍处于高位区间。二是涉案“公司”以门店为主且“由明转暗”。三是受骗群体没有年轻人的特征极为明显。从性别上看:因居家生活以女性掌管家庭财务的居多,故呈现被骗群体为女多男少的大格局。四是农村拆迁户群体受骗尤为突出且金额巨大。
针对集资诈骗的特征和我区发案的实际情况,我建议群众应在投资前核实以下情况后在决定是否进行资金的投入。
(一)核实工商登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是欺诈。
(二)看投资回报。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
(三)核查相关信息。通过政府主(监)管部门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不是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名义,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四)看是否阳光操作。很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隐蔽性,通过亲戚朋友互相介绍,再发展下线,形成一个吸收资金的网络,不签订正规合同,也不开具凭据,承诺返利,但不履行承诺;或编制所谓“好项目”不敢在市面上公开出售,而在地下操作,诱惑群众购买。广大市民投资理财一定要坚持阳光操作,购买那些在市场上公开发售的理财产品,千万不可参与“黑市交易”。
(五)了解投资的资金去向。正规的投资项目都清楚的说明吸收资金的用途,投资者也能够了解自身的钱投出去到底干了什么。而非法集资吸收的资金,存入资金者很难知道其投资的钱干了什么,不知去向。
(六)关注、查询媒体报道。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七)咨询法律相关专业人士。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商量,审慎决定是否可以进行投资。
记者:您的建议提出后,是否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落实情况怎么样?
郭浩峰:我的建议转交到怀柔公安分局、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三个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部署,严格办理程序,认真组织了答复,做到了一案一答。三部门制定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及细致的工作方案,并当面向我进行了一一的介绍,在向我介绍工作方案措施的同时,联合工作小组已经会同镇乡,街道开展了相关检查及宣传工作。三个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让我看到了他们对人大工作的重视,让我坚定了打击非法集资的信心和希望。